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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

    (一)销售货物

    1.一般销售货物。
    一般销售货物,是指通常情况下,在中国境内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货物,是指除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等不动产之外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2.视同销售货物。
    视同销售货物,是指某些行为虽然不同于有偿转让货物所有权的一般销售,但基于保障财政收入、防止避税以及保持经济链条的连续性和课税的连续性等考虑,税法仍将其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缴纳增值税。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虽然没有取得销售收人,也视同销售货物,依法应当缴纳增值税: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以上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可以归纳为下列三种情形:
    (1)转移货物但未发生所有权转移;
    (2)虽然货物所有权发生了变动,但货物的转移不一定采取直接销售的方式;
    (3)货物所有权没有发生变动,货物的转移也未采取销售的形式,而是用于类似销售的其他用途。
    【例6-2】下列行为中,涉及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是( )
    A .将外购的货物用于本单位集体福利
    B .将外购的货物分配给股东和投资者
    C .将外购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个人
    D .将外购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
    【解析】正确答案是 A 。
    根据规定,将外购的货物分配给股东和投资者、无偿赠送给其他个人、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都是视同销售行为,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销售劳务

    销售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有偿销售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销售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1.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2.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三)销售服务

     
    1.交通运输服务。
    交通运输服务,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1)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包括铁路运输和其他陆路运输。
    (2)水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者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3)航空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4)管道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业务活动。
    2.邮政服务。
    邮政服务,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机要通信和邮政代理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邮政服务。
    (1)邮政普遍服务,是指函件、包裹等邮件寄递,以及邮票发行、报刊发行和邮政汇兑等业务活动。
    (2)邮政特殊服务,是指义务兵平常信函、机要通信、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寄递等业务活动。
    (3)其他邮政服务,是指邮册等邮品销售、邮政代理等业务活动。
    3.电信服务。
    电信服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1)基础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
    (2)增值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自2016年2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楼宇、隧道等室内通信分布系统,为电信企业提供的语音通话和移动互联网等无线信号室分系统传输服务,分别按照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缴纳增值税。
    4、建筑服务。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1)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2)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3)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4)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5)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5、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1)贷款服务。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
    (3)保险服务,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包括人身保险服务和财产保险服务。
    (4)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6、现代服务。
    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1)研发和技术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专业技术服务。
    (2)信息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和信息系统增值服务。自2016年2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蜂窝数字移动通信用塔(杆)及配套设施,为电信企业提供的基站天线、馈线及设备环境控制、动环监控、防雷消防、运行维护等塔类站址管理业务,按照"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管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3)文化创意服务。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4)物流辅助服务。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和收派服务。
    (5)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
    ①融资租赁服务,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租赁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租赁物,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租赁物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按照标的物的不同,融资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融资性售后回租不按照本税目缴纳增值税。
    ②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6)鉴证咨询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①认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利用检测、检验、计量等技术,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业务活动。
    ②鉴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受托对相关事项进行鉴证,发表具有证明力的意见的业务活动。包括会计鉴证、税务鉴证、法律鉴证、职业技能鉴定、工程造价鉴证、工程监理、资产评估、环境评估、房地产土地评估、建筑图纸审核、医疗事故鉴定等。
    ③咨询服务,是指提供信息、建议、策划、顾问等服务的活动。包括金融、软件、技术、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流程管理、健康等方面的咨询。翻译服务和市场调查服务按照咨询服务缴纳增值税。
    (7)广播影视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服务。
    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是指进行专题(特别节目)、专栏、综艺、体育、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电影等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制作的服务。具体包括与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相关的策划、采编、拍摄、录音、音视频文字图片素材制作、场景布置、后期的剪辑、翻译(编译)、字幕制作、片头、片尾、片花制作、特效制作、影片修复、编目和确权等业务活动。
    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服务,是指以分账、买断、委托、代理等方式,向影院、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单位和个人发行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转让体育赛事等活动的报道及播映权的业务活动。
    ③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是指在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有线装置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业务活动。
    (8)商务辅助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①企业管理服务,是指提供总部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市场管理、物业管理、日常综合管理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②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③人力资源服务,是指提供公共就业、劳务派遣、人才委托招聘、劳动力外包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④安全保护服务,是指提供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等的业务活动。包括场所住宅保安、特种保安、安全系统监控以及其他安保服务。
    (9)其他现代服务。其他现代服务,是指除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和商务辅助服务以外的现代服务。
    7、生活服务。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销售无形资产及不动产

    1.销售无形资产。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3.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五)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1.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1)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例】根据我国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以下情形属于在我国境内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有()。
    A .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B .日本某公司为中国境内某企业设计时装
    C .法国某公司出租设备给中国境内某企业使用
    D .境外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解析】正确答案是 BC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或者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不属于增值税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的范围。

    (六)进口货物

    进口货物,是指进入中国境内的货物。对于进口货物,除依法征收关税外,还应在进口环节征收增值税。货物的进出口实际上都是货物销售,只不过其纳税环节、适用税率及所起作用特殊,税法才单独列举。理论上说,除了进口货物应当在报关进口时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外,出口货物也应当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不过,对出口货物一般实行零税率。而法律有特殊规定的某些限制或禁止出口的货物,可以不适用零税率,而依正常税率征税。因此,对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销售货物应当作广义理解,包括销往境外的货物。
    对在进口环节与国内环节,以及国内地区间个别货物(如初级农产品、矿产品等)增值税适用税率执行不一致的,纳税人应按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同一货物进口环节与国内环节以及国内地区间增值税适用税率执行不一致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至共同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由其予以明确。

    增值税的税率和征收率

    (一)增值税税率

    1.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即下列第2、4、5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3%。
    2.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9%: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例】下列货物适用9%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有()
    A .食用蔬菜 B .速冻饺子 C .饲料 D .鱼虾等水产品
    【解析】正确答案是 ACD 。蔬菜、饲料、水产品等适用9%税率征收增值税,速冻饺子按照13%税率征税。
    3.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即上述第1、2项和下列第5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4.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具体范围如下:
    (1)国际运输服务。
    ①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②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③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2)航天运输服务。
    (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①研发服务。
    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③设计服务。
    ④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⑤软件服务。
    ⑥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⑦信息系统服务。
    ⑧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⑨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 ITO )、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 BPO )、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 KPO ),其所涉及的具体业务活动,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对应的业务活动执行。
    ⑩转让技术。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二)征收率

    1.征收率的一般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①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仅指固定资产中的有形动产,不包括不动产,下同),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②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③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4)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5)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6)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①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②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③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黏土实心砖、瓦)。
    ④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⑤自来水。
    ⑥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6)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①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②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7)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服务,可以选择简易办法依照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②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征收率的特殊规定。
    (1)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5%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按照5%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3)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4)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按照5%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5)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按照5%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6)房地产开发企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7)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本文作者-滇创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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