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税制主要由货物和劳务税类以及所得税类构成。其中,货物和劳务税类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关税等多个税种。各个税种之间密切联系,覆盖商品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以及提供劳务的各个环节,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增值税属于货物和劳务税的一种,主要以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作为征税的对象。从2012年1月1日开始,我国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改革。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开展"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营业税纳税人均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增值税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法律制度主要由增值税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法律渊源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由国务院于1993年12月13日制定,并于2008年11月5日、2017年10月30日进行了修订。
据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1993年12月25日制定,并于2008年12月15日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增值税实施细则》)。以上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明确了增值税的一些重要概念、税收政策以及税收征管问题。一、增值税的概念增值税( Value - added Tax , VAT ),是以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货物和劳务税。
(一)
增值额
所谓增值额,有理论增值额和法定增值额之分。
1.理论增值额,是指生产者或经营者于一定时期内,在商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那部分价值,包括工资、奖金、利息、利润和其他增值项目。
2.法定增值额,是指各国根据各自的国情和政策需要,在其增值税法中明确规定的增值额。各国在确定法定增值额时,允许纳税人从其销售额或收入额中扣除的项目或范围有所不同,主要表现为对购进固定资产的处理方法不同。理论增值额与法定增值额可能一致,也可能不一致。本章所称的增值额均指法定增值额。
早在1917年,美国学者亚当斯( Adams )即已提出增值税的雏形;1921年,德国学者西蒙士( Siemens )正式提出"增值税"的名称。1948年,法国对生产税进行改造,将一次课征改为分段征收、道道扣税,并允许从应纳税额中扣除购进原材料、零部件或半成品价款中的已纳税款,从而实质性地改进了传统流转税,使之初具增值税的特征。1954年,在莫里斯·劳莱( Maurice Laure )的倡导下,法国将生产税的扣除范围扩大到生产经营的一切收人,并将征收范围扩大到商业批发环节,并更名为增值税。从此,增值税制度在实践中得以确立,并推广到欧洲诸国及其他国家。迄今为止,已有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增值税或商品和服务税等。
(二)
增值税的优点
增值税之所以受到各国青睐,源于其自身设计具有的一系列优点,堪称一种"良税",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增值税是一个"中性"税种,它以商品流转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可以有效地避免重复征税,促进纳税人之间的公平竞争,使税收效率原则得到充分体现。
2.增值税实行"道道课征、税不重征",能够体现经济链条各个环节的内在联系,促进相互监督,从而保障征税过程的普遍性、连续性和合理性,保证税收稳定增长。
3.增值税的税收负担在商品流转的各个环节合理分配,可以促进生产的专业化和纳税人的横向联合,从而提高劳动生产率、鼓励产品出口和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
本文作者-滇创财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