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三种情形请收好!
在企业日常经营中,经常会遇到无法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合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发票的情况。遇到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别着急,以下三种情形为你逐一解答。
情形一: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或其他外部凭证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或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或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情形二:凭其他扣除凭证证实支出真实性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或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无法补开、换开发票或其他外部凭证的原因证明资料(如工商注销证明、机构撤销文件、破产公告等);
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协议;
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企业会计核算记录及其他资料。
温馨提示:上述第1至3项为必备资料。
情形三:汇算清缴期后取得凭证可追补扣除
除特殊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或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未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规定提供证实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合规提示
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或其他外部凭证,且未能提供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本文作者-滇创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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