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经营中,各类促销活动如“满减优惠”“买一赠一”及“预售收款”等方式十分常见,然而相关的税务处理若不符合规定,容易带来合规风险。本文结合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对企业常见促销行为的收入确认与税务处理进行梳理,以供参考。
一、折扣促销(如“满300减20”)的税务处理
1. 增值税处理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若仅在发票“备注”栏注明折扣额,则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2. 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二、“买一赠一”促销的收入确认
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比例分摊,确认各项商品的销售收入。
三、预售商品(预收款销售)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 增值税处理
一般情况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特殊情形: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 企业所得税处理
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四、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56号)
结语
企业在开展促销活动时,应严格区分促销类型,并按照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的不同规定进行收入确认与税务处理,确保会计记录与纳税申报的合规性,避免涉税风险。
本文作者-滇创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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