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的承兑
1.承兑的概念。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是汇票特有的制度。付款人承兑汇票后,作为汇票承兑人,便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2.承兑的程序。
(1)提示承兑。
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兑付款的行为。因汇票付款日期的形式不同,提示承兑的期限也不一样。
①定日付款和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的提示承兑期限。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上述两类汇票的提示承兑期限是从出票人出票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在此期间,持票人应当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否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②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的提示承兑期限。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的付款日期,是以见票日为起算日期来确定的,汇票不经提示承兑,就无法确定见票日,也就无法确定付款日期,持票人便无法行使票据权利,因此,该种汇票属于必须提示承兑的汇票。
③见票即付汇票的提示承兑问题。
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须提示承兑。这种汇票主要包括两种:一是汇票上明确记载有"见票即付"的汇票;二是汇票上没有记载付款日期,根据法律规定视为见票即付的汇票。我国的银行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属于见票即付的汇票,该汇票无须提示承兑。
(2)承兑成立。
①承兑时间。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付款人应决定是否承兑。《票据法》规定,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如果付款人在3日内不作承兑与否表示的,应视为拒绝承兑,持票人可以请求其作出拒绝承兑证明,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②接受承兑。
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回单是持票人收到付款人向其出具的已收到请求承兑汇票的证明。回单上应当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
③承兑的格式。
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持票人提示承兑之日起的第3日,即付款人3天承兑期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汇票承兑的应记载事项必须记载于汇票的正面,而不能记载于汇票的背面或粘单上。在实务中,承兑的应记载事项一般已全部印在正式的标准格式上,因而只需付款人填写即可。
④退回已承兑的汇票。
付款人依承兑格式填写完毕应记载事项后,并不意味着承兑生效,只有在其将已承兑的汇票退回持票人时才产生承兑的效力。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同拒绝承兑。
2.承兑的效力。
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到期付款的责任是一种绝对责任,具体表现在:
(1)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上的金额,否则其必须承担延迟付款责任;
(2)承兑人必须对汇票上的一切权利人承担责任,这些权利人包括付款请求权人和追索人;(3)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3)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
本文作者-滇创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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