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跨境行为免征增值税的政策规定
昆明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1.下列服务:(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2)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3)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4)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5)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6)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7)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8)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2.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1)电信服务。(2)知识产权服务。(3)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4)鉴证咨询服务。(5)专业技术服务。(6)商务辅助服务。(7)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8)无形资产。
4.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5.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6.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增值税的起征点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个人,且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1.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销售额,是指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其他减免税规定
1.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2.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或者《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不得再申请免税。
3.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免税或者零税率。
本文作者-滇创财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