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发票
为进一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基础上,组织开发了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满足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需求,自2015年12月1日起执行。1.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2.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发票代码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代表票种(11代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3.除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深圳市外,其他地区已使用电子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人,应于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相关系统对接技术改造,2016年1月1日起使用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其他开具电子发票的系统同时停止使用。4.重点做好开票量较大的行业,如电商、电信、快递、公用事业等行业增值税电子发票推行工作。第六节增值税的出口退(免)税制度为鼓励出口,对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或免税,使本国产品以不含税(增值税、消费税等)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提高本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是国际通行做法。我国实行出口货物零税率(除少数特殊货物外)的优惠政策。所谓零税率,是指货物在出口时整体税负为零,不但出口环节不必纳税,而且还可以退还以前环节已纳税款。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所谓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下列企业出口的货物劳务,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并退税:(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出口货物,是指企业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以下特殊情况下,出口企业可按视同出口货物处理,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
本文作者-滇创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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