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转发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铁路分中心,各管理部、机关各部门:
现将《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24〕15号)转发你们,并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2024年10月1日起,缴存单位新录用、新调入的职工在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开户(含异地转入)、个人账户启封时,缴存基数下限执行标准为:
(一)一类区为 2070元(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呈贡区、晋宁区和安宁市、嵩明县)。
(二)二类区为1920元(昆明市所辖其他各县及东川区)
(三)三类区为1770元(磨憨镇)
二、2024年10月1日起,缴存单位未按上述标准执行的,可在 2025 年缴存基数调整后进行补缴。
本文作者-滇创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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