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应当经过县级以上的部门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一要求主要适用于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其他机构。
具体来说,《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
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会计师事务所本身由于其专业性质和已经存在的严格监管,不需要额外的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来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而对于其他的代理记账机构,则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例如为依法设立的企业,有至少3名专职从业人员,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需具有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有三年以上的会计工作经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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