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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出资额度的详细讲解

    在前一章节中,我们探讨了股东出资性质的问题,本章节将聚焦于股东出资额度的讨论。公司资本制度的核心考量之一是股东通过出资换取有限责任,这一机制实质上是将投资风险从股东转移至债权人。作为对债权人承担风险的一种补偿方式,股东的投资充当了债权的风险缓冲垫。然而,为了有效保护债权人的权益,法律要求股东必须全额履行其出资义务。若股东未能足额出资,则无法为债权人提供必要的保障,因此,各国立法普遍规定了股东必须完成足额出资的要求。
     
    那么,如果出现未足额出资的情况应如何处理?不足额出资包括哪些具体情形?又该如何界定出资是否足额呢?
     
    一、出资不足的情形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28条、第83条及第93条的规定,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需按照章程规定的期限和金额缴足各自认缴的出资。如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则需向公司补足,并对其他发起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值得注意的是,这些规定主要针对公司成立初期的首次出资,而不涉及公司在运营期间进行的追加投资。实际上,即便是在公司成立后的增资过程中,同样存在出资不足的问题,需要进行全面考虑。
     
    二、出资不足股权的分类与法律责任
     
    在普通法系下,因出资不足而获得的股份被称为“掺水股”,它涵盖了奖励股、折扣股和实物对价低于面值的股份等三种类型。尽管现代实践中这三类股份常被统称为“掺水股”,但它们都意味着股东需额外支付差额以弥补出资不足的部分。例如,某公司发行股票给张三时,虽然股票面值为3元每股共1万股,但实际上只收取了2.6万元,这意味着有4000元的差额需要追回。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条款,首先应当由出资不足的股东补足差额;其次,当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章程定价时,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初始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发起人需承担连带责任;最后,批准发行相关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也需承担相应责任。
     
    三、行使追索权的主体及其权利基础
     
    通常情况下,公司本身拥有首要的追索权。此外,其他股东或发起人以及债权人亦有权行使追索权。尽管传统观点认为债权人无直接合同关系,不能直接向股东主张权利,但在实际操作中,考虑到经济现实中的利益关系,法院已承认债权人有权就股东出资不足部分追究其补充清偿责任。例如,在一起案例中,法院支持了金融清算小组向出资不足的股东追讨债务的请求,进一步证实了债权人在此方面的权利。
     
    综上所述,对于股东出资不足的问题,不仅需关注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还需结合实际情况深入理解各类主体的权利与责任。

    本文作者-滇创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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