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经常会遇到需要使用他人财产的情况。例如,租赁房屋、使用公共绿地等。这些都涉及到一种特殊的物权——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以使用他人之物为目的的物权,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仅涉及物的使用价值,不包含处分权能。这意味着,用益物权人可以使用和收益,但不能随意处分这些财产。
《物权法》规定的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与地役权。其中,昆明公司注册代办在处理企业用地时,经常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物权法》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被称为土地使用权,两者均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接下来,我们将重点讨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期限和终止等问题。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创设取得和移转取得两种方式获得,分别对应国有土地的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
1. 创设取得
无偿划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以下几种情况可以无偿划拨土地使用权:
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有偿出让:除上述可经划拨取得的情形外,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昆明公司注册代办在帮助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时,会详细解释这一过程,确保企业合法合规地获得土地使用权。
2. 移转取得
移转取得的方式: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通过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抵押等方式移转。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让与禁止:以下几种情形下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未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
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
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
权属有争议
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
无偿划拨: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有偿出让:出让最高年限按以下用途确定:
居住用地:70年
工业用地:50年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
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终止
建设用地使用权因以下原因而终止: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
提前收回
土地灭失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
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
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
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
结语
用益物权在我们的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尤其是在企业用地方面。昆明公司注册代办在帮助企业办理土地使用权相关事务时,会提供专业的服务,确保企业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如果您在昆明有公司注册或土地使用权方面的需求,欢迎咨询昆明公司注册代办,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本文作者-滇创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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