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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会计账簿能够全面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比较敏感,为了平衡公司利益与股东权利,公司法从程序上作了进一步的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实践中有的股东不遵循前置程序径行向法院起诉,或者没有说明目的,或者没有等满15天,法院原则上可以驳回。但是在审判实践中不同的法院对此也有不同的态度。有的法院对前置程序瑕疵予以宽容,有的则比较严格。
2005年6月,北京市西直门内机电产品采购供应站改制成立北京永盛联机电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电公司), 徐尚忠、付秀兰分别认缴了公司4%的股本,成为机电公司的股东。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每年年底制作财务会计报告,经审查验证后于次年2月1日前送交各位股东。徐尚忠、付秀兰二人出资之后既没有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也没有收到过公司的财会报告。
2010年1月8日,二原告通过快递给公司发函,请求查阅财会报表和会计账簿,遭到拒绝后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公司在改制前连年盈利,改制后几乎没有盈利,甚至亏损,故希望通过查阅会计账簿了解公司真实的经营情况,请求判令机电公司提供2005年7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的年度财会报表、会计账簿及原始凭证供其查阅和复制。公司没有提供。被告答辩称已经向原告提供了报表,但是会计账簿和原始凭证不属于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原告的职业与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致,存在竞争,其查阅目的不明确,可能损害公司利益。
《公司法》第34条(后第33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财会报表,但是如果要查阅会计账簿,必须先通过一个前置程序,先“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在15日内予以答复;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才可以向法院起诉。
法院在审理过程遇到的一个争议焦点是原告的请求中有没有包含一份说明查阅目的文件。原告说有,被告说无。由于原告除了口头陈述之外拿不出别的证据,法院采信了被告的说法,裁定原告在请求中没有说明查阅目的,因而存在前置程序瑕疵,尽管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清楚地说明了目的,但是也不能弥补前置程序的瑕疵,所以判决原告可以查阅财会报表,但是还不能查阅会计账簿。
这个判决确立的规则是: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必须经过法定的前置程序;前置程序中的瑕疵不能通过诉讼中的说明予以补救。单从个案来看,这样做似乎效率很低。因为原告事后仍然可以向公司请求并说明目的,遭到拒绝后再向法院起诉。与其让原告如此走一遍,还不如直接受理。但是事情还有另一个侧面:如果不驳回存在前置程序瑕疵的请求而直接受理,以后股东都可以省却法律明文规定的前置程序,该前置程序就会被架空,架空了更会影响效率。因为通过前置程序有些问题可能会协商解决,不需要诉讼。
本文基于法律案例和分析,仅供参考。
本文作者-滇创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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