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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章生诉宁波中缝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分析


    张章生诉宁波中缝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案件背景

    2004年1月,张章生与香港伟昌衣车有限公司等6股东设立了宁波中缝精机缝纫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中缝公司),经营范围为高技术含量特种工业缝纫机的生产。张章生的股份份额为32%,经董事会聘请,任公司总经理。

    2008年11月17日,中缝公司董事会通过决议免除了张章生的总经理职务。2009年2月12日,张章生提出长期以来公司从未将财务状况向其披露,因对公司设立以来的巨额资金的使用及财务收支有疑虑,请求查阅公司历年来的会计账簿。

    2009年2月19日,中缝公司出具回复函拒绝了张章生的请求。2009年8月13日,张章生起诉要求被告向其提供自被告公司设立起至起诉日止被告公司的会计账簿。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

    一审法院另查明:宁波中缝公司从2008年6月起处于停业状态,但仍在建造新厂房。2009年7月16日,中缝公司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张章生归还借离的注册资本金438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876000元,一审法院于同日受理了该案。

    张章生妻子周芝瑛系浙江中缝重工缝纫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和中逢公司均生产经营工业缝纫机,张章生亦参与了浙江中缝重工缝纫机有限公司的经营管理。

    被告辩称理由

    被告宁波中缝公司辩称:被告拒绝张章生查阅公司账簿有正当理由且符合法律规定。

    • 原告虽系股东,但其注册资本到位后曾大量抽离至今未能全部归还,由于涉嫌抽逃注册资金,为此北仑区公安局已将案件移交北仑区工商部门先行进行行政调查,为防止调查受到干扰,相关人员伪造证据或串供,故拒绝原告查看会计账簿。
    • 另外,原告妻子系浙江中缝重工缝纫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与被告作同样的产品,客户群也一样,实际由原告经营管理,会计账簿中有大量客户信息,涉及同行业的许多商业秘密,涉嫌同业竞争。

    一审法院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原告张章生作为宁波中缝公司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系其作为股东所享受的权利,但该权利的行使不得侵犯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

    • 原告妻子系浙江中缝重工缝纫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告也在一定程度上参与了该公司的经营管理,而该公司与被告均生产经营缝纫机,两公司明显存在同业竞争,而会计账簿必然反映销售客户群、销售价格等商业秘密;
    • 另外,原告与被告间存在股东出资纠纷,该纠纷法院正在审理中,会计账簿也必然反映股东出资的到位流转情况,原告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会对该纠纷造成影响;
    • 原告主张通过查阅会计账簿了解公司财务状况,股东了解公司财务状况也可以通过复制查阅会计财务报告达到该目的,并非须查阅会计账簿。

    因此,被告中缝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原告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有权拒绝。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4条第2款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张章生的诉讼请求。

    上诉过程

    宣判后,原告张章生不服,于2009年11月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

    • 一审法院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同业竞争,可能损害被上诉人利益为由,认定上诉人有不正当目的。这是不成立的,因为商业秘密的认定需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是每家企业的客户群、销售价格就一定是商业秘密。
    • 上诉人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只是查阅,而不是修改,而会计账簿并不涉及会计凭证,双方间的股东出资纠纷即便成立,有关出资纠纷的证据也是早就固定的,不会因为查阅会计账簿而发生影响。

    撤诉结果

    2009年12月21日,上诉人张章生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准许原告撤诉的裁定。

    案例评析

    本案中法院的判决逻辑与上述A集团与李某的查阅纠纷案相同。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原告只要求查阅会计账簿,不需要会计凭证。而且原告声称对公司设立以来的巨额资金的使用及财务收支有疑虑,因为长期以来公司从未将财务状况向其披露。从这个意义上说,原告的要求也是合理的。

    被告并没有证明原告的这些疑虑通过查阅《公司法》第33条第1款规定的财会报表等资料即可解决,无须查阅该条第2款规定的会计账簿。被告拒绝的主要理由是会计账簿含有客户信息和销售价格,法院判决的主要理由也在此。至于被告抱怨的股东抽逃部分出资,则不能成为拒绝查阅的理由。

    是否所有的客户信息都是商业秘密?其披露真的会导致被告的竞争不利?原告在上诉中说,不是每家企业的客户群、销售价格都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的认定需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也有法院认为,"我国法律法规并未禁止股东自营与所投资公司同类的业务",同业竞争不属于不正当的股东查阅目的。前述A集团与李某的知情权纠纷案中的一审法院也有这样的观点。

    司法解释立场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在这个问题上采取了简单化的处理:只要被告证明原告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被告竞争的企业,即可推定其查阅目的不正当。



    本文作者-滇创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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