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证券活动和证券监管原则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在证券发行、交易及监管中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是证券法的基本原则。公开原则是指市场信息要公开,在内容上,凡是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都应当公开,如公司章程、招股说明书、有关财务会计资料等。公开的形式包括向社会公告,将有关信息刊登在报纸或刊物上,将有关资料置备于有关场所,供公众随时查阅等。公开的信息必须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公平原则是指所有市场参与者都具有平等的地位,其合法权益都应受到公平的保护,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应当机会均等、待遇相同。公正原则是指在证券发行和交易的有关事务处理上,要在坚持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做到一视同仁,对所有证券市场参与者都要给予公正的待遇。
2.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自愿是指当事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参与证券发行与证券交易活动,其他人不得干涉,也不得采取欺骗、威吓或胁迫等手段影响当事人决策。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任何一方都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有偿是指在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中,一方当事人不得无偿占有他方当事人的财产和劳动。诚实是指要客观真实,不欺人、不骗人;信用是指遵守承诺,并及时、全面地履行承诺。
3.守法原则。
《证券法》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遵守法律、法规是我们在一切社会活动中都必须遵守的原则。
4.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
《证券法》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5、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原则。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证券法》的立法宗旨之一。证券市场的发展必须依靠社会公众的支持,投资者的热情和信心是证券市场稳健发展的重要保证。为了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券法》设专章规定了投资者保护制度,并作出了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包括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证券公司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的自证清白制度、股东权利代为行使征集制度、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与受托管理人制度、先行赔付的赔偿机制、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纠纷的强制调解制度、代表人诉讼制度,等等。此外,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投资者保护机构、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加强投资者保护。《证券法》中的一些具体规则,诸如发行保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诚信义务与责任、关联融资、担保的限制、信息披露、禁止证券欺诈行为等,均贯彻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原则。
6、监督管理与自律管理相结合原则。
《证券法》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在国家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设立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审计监督。
(三)证券法
1.证券法的概念。
证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证券法是指一切与证券有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证券法专指《证券法》,它是规范证券发行、交易及监管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基本法,是证券市场各类行为主体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
2.我国证券立法。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证券法》,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对《证券法》进行第一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对《证券法》作了大幅修订后重新颁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对《证券法》进行第二次修正。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对《证券法》进行第三次修正。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对《证券法》进行第二次大幅度修订,新修订的《证券法》于2020年3月1日实施。
《证券法》共十四章二百二十六条,对我国证券的发行、交易、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中介机构和监督管理等内容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证券法》以及其他法律中有关证券管理的规定、国务院和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有关证券方面的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构成了我国的证券法律体系。我国《证券法》的调整范围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行为。《证券法》未规定的,适用《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证券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证券法》的原则规定。我国《证券法》主要对股票、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交易作出了规定。此外,《证券法》实行有条件的域外管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照《证券法》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本文作者-滇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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