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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拟定合同的方式及其相应的条件


    一、合同订立的方式
    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订立合同。
    (一)要约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当事人称为要约人,要约所指向的对方当事人则称为受要约人。
    1.要约应具备的条件。
    (1)要约须由要约人向特定相对人作出意思表示。要约必须经过相对人的承诺才能成立合同,因此要约必须是要约人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一般为特定的人,但在特殊情况下,对不特定的人作出但不妨碍要约所达目的时,相对人也可以是不特定人。如《合同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2)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包括主要条款,如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可成立。
    (3)要约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人发出的要约的内容必须能够表明:如果对方接受要约,合同即告成立。
    2.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与要约不同,要约是一个一经承诺就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的目的则是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一旦他人发出要约,要约邀请人则处于一种可以选择是否接受对方要约的承诺人地位。要约邀请处于合同的准备阶段,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法》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等都属于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例5-1】某化妆品广告称:水晶四季是引进日本全新技术专业除皱消眼袋组合,能有效消除眼袋、黑眼圈及周围暗沉。咨询订购热线 xxxx ,免费送货。该广告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解析结果如下:】
    这是一个要约邀请,目的是希望他人看到广告后向自己发出订立合同的
    3.要约生效时间。
    要约。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不是指要约一定实际送达到受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手中,要约只要送达到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其他能够控制的现实或虚拟空间(如信箱或邮箱等),即为送达。《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4.要约的效力。
    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约束,不得随意撤销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时即取得承诺的可能,即取得了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所以受要约人可以承诺,也可以不承诺。
    5.要约的撤回、撤销与失效。
    (1)要约撤回。
    要约撤回是指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法律规定要约可以撤回,原因在于这时要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撤回要约不会对受要约人产生任何影响,也不会对交易秩序产生不良影响。由于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时即生效,因此,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要约撤销。
    要约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使要约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也就是说,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在受要约人做出承诺之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
    由于撤销要约可能会给受要约人带来不利的影响,损害受要约人的利益,法律规定了两种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形:
    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3)要约失效。
    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法律效力,即要约人与受要约人均不再受其约束,要约人不再承担接受承诺的义务,受要约人也不再享有通过承诺使合同得以成立的权利。《合同法》规定了要约失效的情形包括:
    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受要约人接到要约后,通知要约人不同意与之签订合同,则拒绝了要约,在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该要约失去法律效力。
    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的,超过这个期限不承诺,则要约失效;要约中没有规定承诺期限的,在通常情况下,要约发出后受要约人在合理时间内不承诺的,要约失效。
    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受要约人由此作出的意思表示为反要约,反要约是一个新的要约。提出反要约就是对原要约的拒绝,使原要约失去效力,原要约人不再受该要约的约束。
    (二)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1.承诺应当具备的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要约和承诺是相对人之间的行为,只有受要约人享有承诺的资格,所以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如由代理人作出承诺,则代理人须有合法的委托手续。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受要约人承诺的目的在于同要约人订立合同,所以承诺只有向要约人作出才有意义。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承诺是受要约人愿意按照要约的内容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所以要取得成立合同的法律效果,承诺就必须在内容上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4)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限内作出。
    承诺期间,即为要约存续期间。要约在其存续期间内才有效力,包括一旦受要约人承诺便可成立合同的效力,所以承诺必须在此期间内作出并到达要约人。
    2.承诺的方式。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一般来说,如果法律或要约中没有规定必须以书面形式表示承诺,当事人就可以口头形式表示承诺。根据交易习惯或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承诺也可以不以通知的方式,而通过实施一定的行为或以其他方式作出。如果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承诺需用特定方式的,只要该种方式不为法律所禁止或不属于在客观上根本不可能,承诺人在作出承诺时就必须符合要约人规定的承诺方式。
    3.承诺的期限。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信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4.承诺的生效。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同上述要约到达时间的规定相同。承诺可以撤回。承诺的撤回是指受要约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例】乙接到甲发出的电报,电报称:"现有100吨白糖,每吨售价2000元,如有意购买,请于6月1日前到我厂提货。"于是乙给甲回了一封电报,称:我厂同意按你厂提出的条件购买白糖,并将于5月30日到你厂提货。乙给甲发出的电报是否属于承诺?
    【解析结果如下:】
    乙给甲发出的电报是承诺,因为乙完全同意了甲的要约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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