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是指依法生效的公司合同,因具备法定情形和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公司合同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债权人不再享有公司合同权利,债务人也不必再履行公司合同义务,公司合同当事人双方终止公司合同关系,公司合同的效力随之消灭。
一、公司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具体情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约定的标的、质量、数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全面履行。
(二)公司合同解除合
同解除是指公司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公司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或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提前终止公司合同效力。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公司合同时,应当通知对方。公司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公司合同的效力。
公司合同解除有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情况。
1.约定解除。
当事人约定解除公司合同包括两种情况:
(1)协商解除,指公司合同生效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以解除公司合同为目的,经协商一致,订立一个解除原来公司合同的协议,使公司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
(2)约定解除权。解除权可以在订立公司合同时约定,也可以在履行公司合同的过程中约定,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公司合同的权利,也可以约定双方解除公司合同的权利。
2.法定解除。
《公司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公司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公司合同目的。只有不可抗力致使公司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当事人才可以解除公司合同。
(2)因预期违约解除公司合同。即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公司合同。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公司合同目的。这种情形中的迟延履行因致使公司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债权人可不经催告直接解除公司合同。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公司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公司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公司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公司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公司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公司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公司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公司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公司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公司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本文作者-滇创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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