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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以下货物免征增值税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所谓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下列企业出口的货物劳务,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但不予退税:
     
    (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以下货物免征增值税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软件产品;
    4.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
    5.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
    6.已使用过的设备。其具体范围是指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
    7.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
    8.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
    9.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农产品的具体范围按照《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规定执行;10.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
    10.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
    1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12.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13.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15.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下列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
    1.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
    2.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三)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以下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
    1.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劳务;
    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劳务;
    3.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应当转入成本。
     
    三、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所谓的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下列出口货物劳务既不免税也不退税: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但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出口卷烟。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出口货物劳务。
     
    四、增值税退(免)税办法增值税退(免)税办法主要包括免抵退税办法以及免退税办法。(一)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情形
    1.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
    2.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列名生产企业(税法对具体范围有规定)出口非自产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计算,是正确执行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政策的重要环节。
    免、抵、退税计算较为复杂,其计算的复杂性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
    (1)免、抵、退税的计税依据是出口货物离岸价。免、抵、退税办法的计算原理是从"先征后退"办法的计算原理演变而来的,"先征后退"办法是先按出口货物的离岸价征税,在征税时出口货物进项税额给予抵扣,然后再按出口货物的离岸价计算退税。因此,免、抵、退税也是以出口货物离岸价作为计税依据来计算免抵退税额。
    (2)在征、退税率不一致的情况下,需要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将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进成本。
    (3)当期应退税额、免抵税额的计算过程比较复杂,需先计算当期期末留抵税额,通过当期免抵退税额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比较大小,确定当期应退税额及计算免抵税额。
    (4)有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出口企业在计算免抵退税额时,先要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二)适用免退税办法的情形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
    所谓的免退税办法是指免征出口销售环节增值税,并退还已出口货物购进时所发生的进项税额。
    【例】下列出口企业,适用免退税办法的是()
    A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
    B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
    C .对外提供加工劳务
    D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
    【解析】正确答案是 B 。
    根据规定,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免退税办法。)。
     
    五、出口退税率出口货物的退税率,是出口货物的实际退税额与退税计税依据的比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专门对不同的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税率作了规定,并不定期进行调整。出口企业应将不同税率的货物分开核算和申报,未分开报关、核算或划分不清的,一律从低适用退税率计算退免税。对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调整,逐渐成为我国调节出口规模的重要的宏观调控手段。为与国家的宏观经济形势相适应,自1995年7月1日以来,我国曾多次调整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本文作者-滇创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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