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伙企业法》中有关有限合伙企业的各种特殊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1. 人数限制:
有限合伙企业由2到50个合伙人设立,必须至少包含一个普通合伙人。
特定类型的机构如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等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
2. 名称规定:
名称中必须包含“有限合伙”字样,以区别于其他类型的企业。
3. 合伙协议:
必须载明合伙人信息、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条件和程序、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等。
4. 出资形式与义务:
有限合伙人可使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出资,但不能以劳务出资。
有限合伙人需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否则承担补缴义务及违约责任。
5. 事务执行:
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可以要求报酬。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企业。
6. 利润分配与权利:
利润分配不得偏向部分合伙人,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
有限合伙人可与企业交易,经营竞争业务,但需遵守合伙协议。
7. 财产出质与转让:
有限合伙人可以出质或转让其财产份额,需遵循合伙协议及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8. 债务清偿:
有限合伙人先以自有财产清偿债务,不足时可使用合伙收益或财产份额清偿。
9. 入伙与退伙: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不影响其合伙人地位。
继承人可取得有限合伙人的资格。
退伙后的有限合伙人以退伙时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10. 合伙人性质转变:
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间转换需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转换性质的合伙人需对其作为原身份期间的债务承担相应责任。
示例解析部分进一步说明了有限合伙人在债务承担上的责任范围,以及特定情况下合伙人地位的变化规则。
本文作者-滇创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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