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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公司联合诉讼M&F全球公司案例分享

发布日期:2025-10-16 10:16

案件背景与核心争议

原告马拉松伙伴有限合伙与更多场地伙伴有限合伙(合称"原告")作为M&F全球公司(MFW)的登记股东,依据特拉华州《公司法》第8章第220条,向法院申请查阅公司股东名册及特定会计账簿。本案核心争议聚焦于:股东查阅目的是否构成正当目的,以及查阅范围的法律边界。

  • 原告主张的查阅目的:评估持股价值、调查马可公司购股行为、确保投票权行使、监督管理层义务履行
  • 被告MFW的抗辩:拒绝提供账簿,主张查阅目的不正当且范围超限
  • 关键事实节点:2003年8-10月,原告两次致函请求查阅,MFW均予拒绝

正当目的认定的法律逻辑

特拉华法院确立的正当目的判定标准具有层级性,直接影响查阅权的存续。根据本案判决,股东需证明其目的与股东利益合理相关,且举证责任因查阅对象不同而异:

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 查阅股东名单:举证责任在公司,需证明原告无正当目的
  • 查阅会计账簿:举证责任在股东,需证明目的正当

法院明确指出,股东主张"调查经营不善"时,必须提供"可信基础"证明存在经营不善可能,而非仅表达商业决策异议。本案中,原告对马可公司购股行为的质疑需满足:1)证明章程第11条被违反;2)证明购股决策存在利益冲突或未尽注意义务。

原告查阅目的的司法认定

法院对原告的五大查阅目的逐一审查:

  • 调查章程第11条违反:MFW章程要求实际持股5%以上实体购股需董事会批准。原告主张董事会未听取律师意见,未确认购股不影响公司减税能力。法院认定此目的正当,但仅限于相关文件范围。
  • 调查信托义务违反:原告主张董事未阻止马可购股构成失职。法院驳回,因无证据证明购股本身违法或存在利益冲突。
  • 调查购股信息依据:原告要求查阅购股决策所用估值文件。法院驳回,因缺乏证据表明公开信息不足。
  • 股份估值目的:原告主张公开信息矛盾。法院认为公众公司估值信息已充分披露,无需额外查阅。
  • 股东沟通目的:原告欲改变公司信息披露政策。法院认定正当,支持查阅股东名单。

查阅范围的法律边界

法院强调查阅范围必须精确限定,遵循"必要、关键、充分"三原则:

法院划定的查阅边界
  • 准许查阅:马可购股决策相关文件(董事会意见、减税能力评估)
  • 驳回查阅:股份估值文件其他股东沟通文件马可购股违法证据
  • 强制条件:签署保密协议,用途限于声明目的

判决书明确指出:"股东查阅权不是开口型,而是限于完成目的所需的账簿和文档。"这一标准要求原告在诉讼中必须精准界定文件需求,避免"广泛钓鱼"式查阅。

特拉华司法实践的关键启示

本案确立了股东查阅权的三大司法标准:

  • 目的正当性需证据支撑,不能依赖推测
  • 查阅范围必须精确对应目的,不得超限
  • 公众公司估值优先依赖公开信息

法院特别强调,即使股东怀疑内部人交易,也必须提供"可信基础",否则仅凭"怀疑"不足以启动查阅程序。这一标准显著提高了股东的举证门槛。

核心结论与实务建议

本案判决重申:特拉华公司法第220条是股东的工具而非武器。股东在主张查阅权时必须:1)明确定义目的;2)提供初步证据支撑;3)精准限定文件范围。MFW案例中,原告因证据不足导致四项请求被驳回,仅两项获准,印证了司法对"正当目的"的严格审查。

对投资者的建议:在启动股东查阅权程序前,务必完成尽职调查,收集初步证据,避免因目的不明确导致诉讼失败。同时,注意公众公司信息已公开的特性,避免重复申请估值文件。

本案例为特拉华州公司治理提供了重要参照,彰显了司法对股东权利与公司运营平衡的审慎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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