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公司注册、公司变更案例
发布日期:2023-07-17 16:58

根据上述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直接将股权转让给丙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2)张某将昆明公司股份转让给陈某的做法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3)法院判决陈某败诉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4)李某如何保护公司利益?
【解析】
(1)合法。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合法。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张某根据法律的规定,书面征求其他股东的同意,甲公司和李某同意,乙公司迟迟不答复,视为同意,除张某外,4名股东有3名同意,张某可以将股份转让给陈某。虽然甲公司和李某主张优先购买权,但是陈某的条件优于甲公司和李某,所以张某可以将股份转让给陈某。
(3)法院判决陈某败诉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①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②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③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④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本题中董事会不依法召集股东会会议不属于股东要求公司收购自己股份的法定情形。
(4)李某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以公司名义起诉王某
要求王某赔偿公司损失,监事会拒绝起诉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起诉,李某有权以自己名义起诉王某,要求王某赔偿公司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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