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细则(三)
七、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五十七)加大多式联运、甩挂运输等新型运输方式扶持力度, 对省级及以上多式联运示范项目建设给予经费补助,推进物流大数据、 服务平台建设,提升物流配送效率, 促进公路、铁路、水路、航空等运 输方式有效衔接,降低运输成本。(省 交通运输厅、商务厅牵头;省发展 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厅、 财政厅、物价局、质监局、民航发展管理局,昆明铁路局配合)
(五十八) 对符合中国铁路总 公司议价政策规定的运输产品,通 过议价方式给予铁路运价下浮优惠。 自2017年起,省财政每年预算安排 3.6亿元企业扩销促产铁路运输专项 资金,对落实国家"一带一路"发 展战略的滇越国际铁路联运等给予 运费补助,对我省除原矿(磷矿石、 金属矿、煤炭等)外的铁路大宗出 省工业制成品给予运费补助。(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省财政厅,昆明铁路局配合)
(五十九)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 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的决策部署, 探索高速公路分时段差异化收费和标准货运车型计重收费ETC 应用。 2017年10月1日一2019年9月30日, 对办理使用 ETC “云通卡”交费的 货车用户给予20%的高速公路通行 费优惠。落实国家和我省的鲜活农 产品"绿通车"政策,对规定品种 的鲜活农产品实行免费运输。取消 到期或其他不符合规定的公路收费 项目。 (省交通运输厅,省公路开 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牵头;省物价局、农业厅配合)
(六十) 对从事跨境物流业务的客货运输车辆,在我省高速公路、 一级收费公路通行时所缴纳的车辆通行费,经口岸运政、海关登记核验, 3类及3类以上车型统一按照3类车 型标准计费。(省交通运输厅牵头;昆明海关配合)
(六十一) 对新入驻、租用海 关特殊监管区或经所在地政府认定 的物流园区、工业园区、电商园区等的快递企业营业、处理及仓储用 房,由所在地政府按照每平方米不 超过10元的标准给予快递企业月租 补贴,单户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30 万元。 (各州、市人民政府牵头; 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 财政厅、商务厅,省邮政管理局、昆明海关配合)
(六十二)对以一般贸易、边 境贸易进口,且符合国家规定进口 目录和《2016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 金进口贴息事项申报指南》规定的 进口产品和引进技术,总额在申报 周期内不低于100万美元的,可申 报进口贴息资金。(省商务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六十三) 依法探索降低高速 公路收费、延长收费年限的原则, 适时适度降低高速公路货车通行费收费标准。 (省交通运输厅,省公 路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牵头;省财政厅、物价局配合)
八、提高企业资金周转效率
(六十四)鼓励实体经济企业将符合条件的经营性资产证券化,或通过金融租赁、融资租赁等方式盘活存量资产。支持重点企业筹集 周转资金,防范企业资金链断裂风 险传导。 (云南银监局牵头;人民 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证监局,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金融办、财政厅、商务厅配合)
(六十五) 加快推进地方存量 政府债务置换,各级政府统筹包括 置换债券资金在内的预算资金,按 照有关规定妥善偿还经清理核实属 于地方政府债务拖欠的工程款。对 通过出让资产等方式获得的增量资 金,优先用于清偿政府投资项目拖 欠工程款。(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牵头;省国资委配合)
(六十六) 全面清理建筑业企 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各类保证 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 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 律取消。对保留的各项保证金,推 行银行保函制度,市场主体可以钼 行保函缴纳。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牵头;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
(六十七)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 构创新贷款抵质押方式,拓展应收 账款质押、股权质押、存货及仓单质押等贷款业务;支持创新创业型企业面向符合一定条件的合格投资者发行债券;鼓励发行可续期债券、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等其他创新 品种;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 非公开定向融资工具、绿色票据和项目收益票据等直接债务融资工具(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牵头;省发展改革委、金融办,云南银监局、云南证监局配合)
九、 支持工业企业“轻资产”
(六十八)入园发展安排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鼓励和支持《云南省工业园 区产业布局规划(2016—2025年)》 规划范围内工业园区所在地州市人 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或政府性融资 平台公司采取“订单式”统规统建 用于企业入驻的生产性用房,经省 工业和信息化委审查认可,给予每 平方米200—300元补助支持,其中, 单层每平方米给予200元补助,多 层每平方米给予300元补助。鼓励 龙头企业、骨干企业以“园中园” 模式建立特色化、专业化园区,其 生产性用房纳入补助扶持范围。(有 关州、市人民政府,有关园区管委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牵头)
(六十九) 将园区基础设施建 设纳入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推 进园区和城镇水电燃气、通信网络、污水处理、公共交通、公租房、廉 租房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同步建设, 集中建设医院、学校、文化娱乐、职业培训、商业中心、就业和社保 服务等生活配套设施,实现园区和 城镇基础设施共建共享。 (各州、市人民政府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
(七十) 鼓励工业发展重点地 区安排专项资金,通过补助、贴息、 参股、代投设备等多种方式,对本地引进的重点工业项目予以支持。对事关全省工业发展的重大工业项目"一事一议",由省工业和信息 化委牵头报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 由省、州市共同出资通过代投设备 支持项目建设。(有关州、市人民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省直有关部门配合)
十 、 加大企业做优做强奖补力度
(七十一) 在现有支持工业发 展财政资金基础上,新增专项安排 企业做优做强专项资金,根据年度 企业申报实际情况,重点对以下领 域进行支持: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制定我省技术进步指导目录,出台 鼓励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投入的奖补 办法,其中,对符合方向的技术改 造投资项目,建设有效期内按照技 术改造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的20%进 行奖补,省、州市分别承担50%.鼓 励企业技术创新,对新认定的企业 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按照 国家级300万元、省级100万元的 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省工业和 信息化委、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七十二) 对国家智能制造试 点示范项目给予一次性奖补200万 元,对省级组织实施的智能制造示 范项目给予一次性不少于100万元 奖补。对列入国家级、省级认定的 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 性2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确定 为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级、省 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 次性2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支 持集群发展,深入开展新型工业化 产业示范基地(产业转移合作示范 园区)创建活动,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00万元、 100万元奖励。认定为“中 国制造2025”卓越提升试点示范基 地的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对 认定的绿色供应链、绿色园区、绿 色工厂、绿色产品和工业产品生态 (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给予50万元 一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省工业 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牵头;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十一、实施保障
(七十三) 建立年度工业政策 落实评价考核机制。明确工业政策 评价考核机构,建立科学规范的评 价考核体系和激励机制,开展年度 政策落实效果评价考核和奖励,将 年度工业经济发展责任目标纳入州 市综合考评指标体系,在创新创优 中单列为二级指标,并给予不低于2 分的加分激励。 (省检查考评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发 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牵头)
(七十四) 各州、市人民政府 要建立完善降成本长效工作机制, 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采 取有力措施,确保工作取得实效。省直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细化政策措施,加强工作指导,抓好督促落实。 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 要按月报送降成本工作监测情况,每半年报送降成本工作效果评估,切实推进降成本各项工作落实。(七十五)此前我省出台的有关政策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条款有明确时限的按照规定时限执行,未明确时限的自文件 印发之日起执行。期间,若遇国家 和省有关政策调整,按国家和省最
新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