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公司
五.1:股东退出公司的法定条件。
《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退出公司:
五.1-A.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五.1-B.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五.-C.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RTV 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根据上述规定,股东退出公司应当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具备上述三种情形之一;二是对股东会上述事项决议投了反对票。投赞成票的股东就不能以上述事项为由,要求退出公司。
五.2:股东退出公司的法定程序。
五.2-A.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股东要求退出公司时,首先应当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股东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时,其所要求的价格不应过高,而应当是合理的价格,这样才能既满足股东的要求,保护要求退出公司的股东的权益,又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权益。
五.2-B.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应当尽量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但如果协商不成,根据《公司法》规定,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3-C.注重调解。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五)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重大分歧案件时,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一致以下列方式解决分歧,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五.3-C.1、公司回购部分股东
五.3-C.2、其他股东受让部分股东股份;
五.3-C.3、他人受让部分股东股份;
五.3-C.4、公司减资;
五.3-C.5、公司分立;
五.3-C.6、其他能够解决分歧,恢复公司正常经营,避免公司解散的方式。
本文作者-滇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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