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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注销是税收征管的最后一个环节,对征纳双方都具有特殊重要性,若处理不当会造成市场主体无法正常退出,也可能会给企业带来较大的法律风险。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税务机关持续简化优化税务注销程序,便于市场主体退出,2022年3月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了简易注销程序并增设了歇业制度。
     
    相应地,国家税务总局2022年第12号公告规定,自2022年7月14日起,简化市场主体歇业环节的税收报告和纳税申报,简化市场主体注销环节的清税文书办理。华政税务特整理了税务注销办理流程、清税证明不同办理情形、电子税务局操作步骤以及税务注销应关注的法律责任,供大家在工作中参考使用。
     
     
    01
     
    税务注销流程
     
    税务注销包括普通注销与简易注销两种方式,其中简易注销又分为免于办理清税证明与需要办理清税证明两种情形,各类注销流程存在差异。
    普通注销流程包括:
    步骤1:(企业)申请注销税务登记;
    步骤2:(税务部门)注销预检,包括四种情形:即时办理、容缺即时办理(含纳税人承诺)、告知未结事项(纳税人先行办结)、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
    步骤3:(税务部门)出具清税文书;
    步骤4:注销税务登记完成。
     
    简易注销流程根据是否需要办理清税证明存在不同:
    情形1—免于办理清税证明:(企业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情形2—需要办理清税证明,流程包括:
    步骤1:(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注销税务登记;
    步骤2:取得清税证明;
    步骤3:(企业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02
     
    税务注销前应办结各类税务事项
    (一)一般事项
    纳税人申请税务注销前,应当办结清税清票,即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主要涉及以下事项:
     
    1.欠缴税(费)清缴:通过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清缴欠缴的税、费(含社保费)、滞纳金和罚款。
     
    2.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居民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通过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3.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涉及房产、土地交易的纳税人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应在申请办理注销前,通过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4.出口货物退(免)税注销认定:出口企业应在结清出口货物退(免)税款后,申请办理注销。
     
    5.财务会计报告报送:除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管理的纳税人外,所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执行的会计制度,通过电子税务局、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告。注销前若存在未申报的以前期财务报表,应通过电子税务局补报送。
     
    6.发票缴销:纳税人有领用发票未缴销的,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缴销空白纸质发票。
     
    7.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注销发行:纳税人有领用税控专用设备的,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注销发行。
     
    (二)特殊事项
    1.有以下未办结事项的,应到相应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结。
    (1)有未终结的涉税风险应对事项;
    (2)有未完成的纳税评估事宜;
    (3)有未结案的税务稽查事项。
     
    2.非正常户(含非正常注销、证件失效)申请税务注销,除需办理一般事项外,还需先办理下列事项:
    (1)提出办理非正常户解除: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需恢复履行纳税义务的,通过办税服务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办理解除非正常户,或通过电子税务局查询办理。
    (2)处理违法:就未按期申报行为接受相应的税务行政处罚。
    (3)补办纳税申报:通过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履行非正常户期间内的申报义务。
    (4)等待解除:完成接受处罚、缴纳罚款、补办纳税申报后,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解除非正常状态。
     
    3.有跨区域经营涉税事项的纳税人,除需办理一般情形所涉及事项外,还需先确认跨区域经营地税务机关是否已完成《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的核对,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
     
    4.总机构申请税务注销的,除需办理一般情形所涉及事项外,还需通过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办税服务厅先办理所有分支机构的税务注销。
     
    03
     
    办理清税证明:免办、即办、速办
    (一) 免办情形
     
    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税务部门获取市场监管部门推送注销登记信息后,由系统反馈无异议。
     
     
     
    1.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
     
     
     
    2.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
     
     
     
    (二) 即办情形
     
    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一般注销的纳税人,纳税人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前,须先向税务机关申报清税。清税完毕后,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出具《清税证明》,纳税人持《清税证明》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下列情形下税务机关将为其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1.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2.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纳税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3.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4.以下两类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若资料不齐,可在其作出承诺后,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
    (1)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
    (2)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
     
    ●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
    ●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
    ●省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若未履行承诺的,税务机关将对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纳入纳税信用D级管理。
     
    此外,企业分支机构注销,属于下列情形的,税务机关亦可即时办理清税:
    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发票和税控专用设备的企业分支机构,若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并且不就地预缴或分配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三)限时速办情形
    不符合免办和即办条件的纳税人按照一般程序审核办理,实行限时速办。
     
    04
     
    电子税务局税务注销的操作步骤
    纳税人可通过办税服务厅或在电子税务局相应模块按照提示操作办理税务注销,以北京市电子税务局为例,纳税人可按照以下流程操作:
     
    第一步: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注销前置事项办理套餐】菜单,进入注销登记引导页;
     
    第二步:点击【注销预检】按钮可对未办结事项进行展示,处理完未办结事项后,再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步:处理完欠税、处罚、逾期未申报后,可以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报备】;进入填写清算报备页面,录完企业所得税清算报备信息后,点击【下一步】,清算报备提交成功;
     
    第四步:企业所得税清算报备后,进行当期征期和当期属期申报,点击套餐中的当期申报,如报表有误,可点击【我要更正】或【我要作废】,可对申报表进行作废和更正;
     
    第五步:可点击【我要清算申报】申报完成后,可点击⑤或下一步按钮再次进入注销预检,对未办结事项进行检测,如果没有未办结事项,则可以进行注销;
     
    第六步:纳税人点击“确定”按钮,进入到原注销税务登记预检模块,点击
    “我要办理”进入原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上传附送资料,确认填写无误后,点击“下一步”按钮,提交申请表。提交注销申请后,产生受理回执单,等待税务人员受理后在“事项进度管理”查询受理结果;
     
    第七步:纳税人可在电子税务局的“我要查询”—“涉税文书查签”模块中签收《清税证明》通知书。在操作列中查看《清税证明》具体信息。清税证明如下图所示:
     
     
     
    办理税务注销应关注的法律责任
    未及时办理的法律责任。《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注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偷税的法律责任。《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规定保管处置涉税资料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第二十条规定,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或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因此,企业注销后账簿等涉税资料应要按国家统一规定保存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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