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管理采取分类、分级的方式进行。具体分为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除尘脱硫脱硝、工业废气、工业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有机废物、生活垃圾、自动连续监测等专业类别。对于自动连续监测设施运营资质,存在乙级资质和临时资质两个级别,而其他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则分为甲级资质、乙级资质和临时资质三个级别。
申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甲级或乙级资质的单位需满足以下条件:
1.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2. 配备规定数量、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以及运营现场管理人员和现场操作人员;
3. 具有1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实践,并能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4. 满足与其运营活动相适应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类、分级条件规定的其他要求。
申请单位需向本单位登记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2. 上一年度本单位财务状况报告或其他资信证明;
3. 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现场操作人员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复印件和聘用合同复印件;
4. 实验室或检验场所及其检测能力的证明;
5.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6. 有关规范化运营质量保证体系的证明;
7.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例,包括运营项目简介、委托运营合同、用户意见、委托运营项目备案表、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委托运营合同期间设施运行监测报告;
8.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条件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对于申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临时资质的,可以免除提交前款第7项规定的材料。
甲级资质的审批程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批过程包括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初审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终审,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将被授予甲级资质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将获知不予批准的理由。乙级和临时资质的审批程序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将被授予相应的资质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将获知不予批准的理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还需将乙级和临时资质证书的复印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将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本文作者-滇创财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