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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

    D: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居民身份的取消
     
    结合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第十一条和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9号的规定,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发生下列重大变化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层报省级税务机关确定是否取消其居民身份。
     
    D-1:企业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变更为中国境外的。
    D-2:中方控股投资者转让企业股权,导致中资控股地位发生变化的。省级税务机关认定终止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居民身份的,应当将相关认定结果同时书面告知境内投资者、境内被投资者的主管税务机关。企业应当自主管税务机关书面告知之日起停止履行中国居民企业的所得税纳税义务与扣缴义务,同时停止享受中国居民企业税收待遇。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做好减免税款追缴等后续管理工作。
     
    E:对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的管理要求
    依据国税发〔2009〕82号文件和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的相关规定:
    E-1: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其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法律地位不变。E-2: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结束后两个月内,判定其构成居民身份的条件是否发生实质性变化。对实际管理机构转移至境外或者企业中资控股地位发生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层报至省级税务机关终止其居民身份。
    对于境外中资企业频繁转换企业身份,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层报至省级税务机关核准后追回其已按居民企业享受的股息免税待遇。
    E-3: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向相关支付方出具本企业的《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书》复印件。相关支付方凭上述复印件不予履行该所得的税款扣缴义务,并在对外支付上述外汇资金时凭该复印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相关税务证明。E-4:非居民企业转让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股权所得,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被转让的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应当自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提供股权转让合同及相关资料。
    E-5: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履行关联申报其同期资料准备等义务。
     
    F:主管税务机关的确定
     
    结合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第五条、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以下简称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的规定,本办法所称主管税务机关包括:
    F-1: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与境内主要控股投资者所在地一致的,为境内主要控股投资者的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F-2: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与境内主要控股投资者所在地不一致的,为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的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经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批准,企业也可以选择境内主要控股投资者的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为其主管税务机关。
    F-3: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存在多个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的,由相关税务机关报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确定。
    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后,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层报省级税务机关批准。

    本文作者-滇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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