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与合同法
(一)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所称“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根据这个定义,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任何一方不论其所有制性质及行政地位,都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因此,在政府采购的时候,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同时由于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合同成立不但需要当事人有意思表示,而且要求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
(二)合同法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品交换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合同法》。《合同法》分总则、分则、附则三篇,共二十三章四百二十八条,是一部较为详尽、严密、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合同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我国曾经按照合同性质先后制定的《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同时废止。为保障《合同法》的顺利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通过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一)》)、《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合同解释》)、《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技术合同解释》)、《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解释》)。此外,《物权法》《担保法》《担保法解释》等法律及司法解释对合同问题也起着重要的调整作用。
合同法具有以下特征:(1)合同法是私法。合同作为一种法律事实,是当事人自由约定、协商一致的结果。如果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合法,则这些约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相当于法律的效力。(2)合同法是自治法。合同法主要是通过任意性法律规范而不是强制性法律规范调整合同关系。合同法通过任意性规范或引导当事人的行为,或补充当事人意思的不完整。合同法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制,即合同法中的强制性规范,被严格限制在合理与必要的范围之内。(3)合同法是财产交易法。合同法主要调整财产的流转关系,即从动态角度为财产关系提供法律保护。
(三)《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虽然根据《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平等主体之间有关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设立、变更、终止的协议均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但根据《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调整。
另外,在涉外合同中,能否适用合同法的规定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原则上,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对此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只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合同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将合同分为不同的种类。合同的分类有助于正确理解法律、订立和履行合同,有助于正确地适用法律处理合同纠纷,还可对合同法律制度的完善起到促进作用。通常,在立法与合同法理论上对合同作以下分类:
(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根据合同法或者其他法律是否对合同规定有确定的名称与调整规则为标准,可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有名合同是立法上规定了确定名称与规则的合同,又称典型合同。如《合同法》在分则中规定的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各类合同。无名合同是立法上尚未规定有确定名称与规则的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区分两者的法律意义在于法律适用的不同。有名合同可直接适用《合同法》分则中关于该种合同的具体规定。对无名合同则只能在适用《合同法》总则中规定的一般规则的同时,参照该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中最相类似的规定执行。
(二)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根据合同当事人是否相互负有对价义务为标准,可将合同分为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此处的对价义务并不要求双方的给付价值相等,而只是要求双方的给付具有相互依存、相互牵连的关系即可。单务合同是指仅有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的合同,如赠与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互负对价义务的合同,如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租赁合同等。区分两者的法律意义在于: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之间的给付义务具有依存和牵连关系,故双务合同中存在同时履行抗辩权和风险负担的问题,而单务合同则无这些问题。
(三)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根据合同成立除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外,是否还要其他现实给付为标准,可以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认定合同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是指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有实际交付标的物或者有其他现实给付行为才能成立的合同。确认某种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必须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有约定。常见的实践合同有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定金合同。根据《合同法》及《物权法》的规定,赠与合同、质押合同不再是实践合同。
区分两者的法律意义在于:除了两种合同的成立要件不同以外,实践合同中作为合同成立要件的给付义务的违反不产生违约责任,至多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还可以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主合同与从合同等类型,关于这几种分类的意义在本书第二章中有阐述,此处不赘。
三、合同的相对性
合同法律关系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与物权法律关系中物权的绝对性相对应,合同法律关系具有相对性特征。合同的相对性,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只能基于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不
能向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合同的相对性可以拓展为“债的相对性”。
合同的相对性主要体现在如下四个方面:
(一)主体的相对性
主体的相对性,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具体又包括:(1)只有合同关系当事人相互之间才能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提出请求或者提起诉讼。(2)合同关系当事人不能向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及诉讼。
(二)内容的相对性
内容的相对性,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在双务合同中,合同内容的相对性还表现在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而因为另一方承担义务才使一方享有权利,权利义务是相互对应的。因此,权利人的权利须依赖于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才能实现。从合同内容的相对性原理,可以引出如下几项具体规则:(1)合同规定由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原则上并不及于第三人。(2)合同当事人无权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3)合同权利与义务主要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三)责任的相对性
责任的相对性,是指合同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责任的相对性要求:(1)违约当事人应对违约后果承担违约责任,违约当事人同样应当对履行辅助人的行为负责。(2)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3)债务人只能向合同中的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应向国家或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四)合同相对性的例外
虽然合同关系具有相对性,但这种相对性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能会因为“物权化”或者保障债权实现等原因而被打破。从《合同法》的规定来看,下列情形均属于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
(1)《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关于债的保全的规定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使得债权人可以向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2)《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所有权让与不破租赁”的规定,使得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可以租赁合同对抗新的所有权人,突破合同的相对性。
(3)《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三条关于分包人与承包人共同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单式联运合同中某一区段的承运人与总的承运人共同向托运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也都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因为实际上在这两种合同中,分包人与发包人,托运人与某一区段的承运人之间并无合同关系。
本文作者-滇创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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