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23条第4项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第四个条件是“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相应地,《公司法》第76条第5项对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语言完全相同。自然人有自己的名字,以便于别人称呼;公司有自己的名称,以便于称呼和辨认。公司名称是公司成立的必要条件,也是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的必要记载事项。任何与公司有关的文件上,都会有公司名称。
1.名称的组成
与商标可以使用记号、符号或图形不同,公司名称必须用文字表示,使人们可以称呼。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①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②的规定,我国企业的名称由四个部分组成: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行政区划是注册机关的行政级别和行政管辖范围。例如,在国家工商局注册——“中国”“中华”;在省工商局注册——“××省”;依此类推。但外商投资企业,“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不受这一规定的限制。字号也叫商号,由当事人自选,须由两个以上汉字或少数民族文字组成。行业以企业的主营业务为准,如钢铁、服装、五金等。组织形式按照《公司法》第8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例如,公司名称“浙江省嘉兴市天马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其中“浙江省嘉兴市”是行政区划,“天马”是字号,“服装”是行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是组织形式。在企业名称的这四个组成部分中,字号最重要。为了简便,平时人们称呼一个企业的时候往往不用全称而用字号,除非在正规的文件中。例如,人们不会称呼“浙江省嘉兴市天马服装有限责任公司",而会称呼“天马"。
各国法律对企业名称的要求有所不同,分为真实主义、自由主义、折衷主义。真实主义要求企业名称尽可能地反映客观现实;自由主义没有这样的要求;折衷主义在企业设立时要求客观真实,但是允许以后因经营范围的改变或者名称的转让而出现名实不符的情况。从我国对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和行业性质的要求来看,显然采取了真实原则。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还罗列了企业名称中禁止出现的内容和限制出现的内容,如不得使用国家名称、政党名称等,区域性的公司不得使用全国、中华等,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参阅这些规定。
国外设立企业在名称的选择上自由度比我国大,限制比我国少,但是也有限制。例如,英国有一家企业经营妓院,在登记名称的时候先用“妓女有限”,被登记机关拒绝;又用“诱惑有限”,也被拒绝;再用“法国经历有限”(浪漫体验)等名称,都被拒绝;最后采用“琳娣·圣可莱(个性服务)有限”才勉强被接受。
2.名称的保护
名称是公司特定的人格标记,公司借此区别于其他民事主体。因此,公司名称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唯一性是指一个公司只能有一个名称,在其登记机关的辖区内只有这一个名称。排他性是指公司将自身的名称登记之后,便有权禁止同类业务的公司使用相同或类似的名称。“类似”指两个公司的名称差异不易辨认,易于对公众产生误导作用,例如,“稻香村”与“稻杏村”,“大方”与“太方”等。②
不过,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我国企业名称的排他性极其有限。因为该规定仅仅要求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内,同行业的企业不能有相同或类似的名称。这意味着在两个登记机关的辖区内,或者在同一辖区内的不同行业之间,可以出现相同或类似的名称。《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是在1991年颁发的,企业名称地域保护范围的狭小反映了当时我国商品经济不够发达,企业规模小、活动范围小的客观现实。今天,我国经济的发达程度和企业的规模都有了很大的提高,这种狭小的保护范围已经不够了。③相比之下,《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的地域保护范围就很广:“厂商名称得在本同盟成员国内受到法律保护,不必申请注册,也不论其是否为商标的组成部分。”可见,企业名称是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之一。
当名称权受到侵犯时,公司除了排他即禁止他人使用之外,还可以要求侵犯人就已经使用的部分赔偿损失。《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27条规定:“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要求处理。登记主管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因该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的,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3.名称的价值
公司名称凝聚商誉,是一种无形财产,具有商业价值。这种价值在名称转让时尤其明显。当一个企业收购另一个企业,或者两个企业合并的时候,往往会对企业的商誉做出评估。该商誉的价值就是企业名称的价值。
至于《公司法》第23条第4项和第76条第5项所说的建立符合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那是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个机构,一般公司都应建立,但是一人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情况特殊,法律设专节规定,在机构的设置上可以有所变通,详见相关的条文。
当场练习:甲公司登记为乙公司,但仍兼用甲公司的名称,并以此签订了担保合同。当要它承担担保责任时,它却说我是乙公司,不是合同上写的甲公司。如果你是①法官,你怎么判决这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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