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需分两种情况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一、费用分类及扣除规则
1. 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
性质:作为劳务费支出。
扣除方式:直接作为企业的成本费用在税前全额扣除。
注意:此类费用不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因此不能作为计算“三项费用”(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扣除基数的依据。
2. 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
性质: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
扣除方式:
工资薪金支出可全额在税前扣除,并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作为计算其他相关费用(如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等)扣除的基数。
职工福利费支出需按税法规定比例(通常为工资薪金总额的14%)限额扣除。
二、举例说明
案例背景:
某公司(A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B公司)签订协议,派遣员工小张到A公司工作。2024年度,A公司发生以下费用:
1. 向B公司支付派遣服务费:10万元(含管理费、社保代缴等)。
2. 直接向小张支付加班费:2万元(视为工资薪金支出)。
3. 直接向小张支付节日福利:0.5万元(视为职工福利费支出)。
税务处理表
项目 |
金额(万元) |
扣除方式及说明 |
支付给B公司的费用 |
10 |
作为劳务费支出,在税前全额扣除(不计入工资总额)。 |
支付给小张的加班费 |
2 |
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全额扣除,并计入工资总额(2万元),作为其他费用扣除的基数。 |
支付给小张的福利费 |
0.5 |
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需按工资总额的14%限额扣除。此处工资总额为2万元,故福利费扣除上限为2×14%=0.28万元,超出部分(0.22万元)不得扣除。 |
最终税前扣除总额:
劳务费支出:10万元
工资薪金支出:2万元
职工福利费支出:0.28万元(限额扣除)
合计可税前扣除:12.28万元。
三、关键政策依据
1. 2015年第34号公告:明确区分支付对象(劳务派遣公司 vs. 员工个人)的费用性质及扣除规则。
2. 工资总额基数的计算:直接支付给员工的工资薪金支出是计算“三项费用”扣除基数的核心依据。
3. 特殊场景:
若企业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薪金可计入研发人员人工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若企业属于高新技术企业,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薪金也可计入研究开发费用。
四、注意事项
1. 合同约定的重要性:企业需在合同中明确费用支付对象(劳务派遣公司或员工个人),以便正确分类扣除。
2. 凭证要求:
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需取得合法发票(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需有工资表、签收单等内部凭证。
3. 从业人数统计:劳务派遣员工需计入企业从业人数,影响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条件。
通过上述规则和案例,企业可清晰划分劳务派遣用工费用的税前扣除路径,避免因分类错误导致的税务风险。
本文作者-滇创财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