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近日印发了《昆明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9年6月20日起施行。根据该《办法》的规定,以下是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污染的餐饮业项目的区域或场所:
1. 居民住宅楼;
2. 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
3. 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
4. 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展览馆等的主体建筑;
5.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出入滇池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船舶、船坞等水上设施以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的禁建区。
违反该条前三项规定的,将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将予以关闭,并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四项规定的,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根据《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严禁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以及为露天烧烤提供场地。违反该规定的,将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对个人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违反油烟净化设施的安装、正常使用或超标排放油烟污染物的,将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若拒不改正,将责令停业整治。
请注意,这只是对于昆明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中关于限制和处罚烧烤店的相关规定简要的整理。具体的限制和要求,以及其他可能适用的法规和规定,请参考相关的正式文件并咨询当地政府部门或专业人士以获取最准确和最新的信息。
本文作者-滇创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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