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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终止公司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是指依法生效的公司合同,因具备法定情形和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公司合同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债权人不再享有公司合同权利,债务人也不必再履行公司合同义务,公司合同当事人双方终止公司合同关系,公司合同的效力随之消灭。
    一、公司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具体情形
    (一)债务
    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约定的标的、质量、数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全面履行。
    (二)公司合同解除
    公司合同解除是指公司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公司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或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提前终止公司合同效力。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公司合同时,应当通知对方。公司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公司合同的效力。
    公司合同解除有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情况。
    1.约定解除。
    事人约定解除公司合同包括两种情况:
    (1)协商解除,指公司合同生效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以解除公司合同为目的,经协商一致,订立一个解除原来公司合同的协议,使公司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
    (2)约定解除权。
    解除权可以在订立公司合同时约定,也可以在履行公司合同的过程中约定,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公司合同的权利,也可以约定双方解除公司合同的权利。
    2.法定解除。
    《公司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公司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公司合同目的。只有不可抗力致使公司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当事人才可以解除公司合同。
    (2)因预期违约解除公司合同。即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公司合同。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公司合同目的。这种情形中的迟延履行因致使公司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债权人可不经催告直接解除公司合同。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公司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公司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公司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公司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公司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公司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公司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公司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公司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三)抵销
    抵销是指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时,一方通知对方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或者双方协商以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使得双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度内消灭的行为。抵销包括法定抵销和约定抵销。抵销具有简化交易程序、降低交易成本以及确保债权实现的作用。
    1.法定抵销。
    《公司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公司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下列债务不能抵销:
    (1)按公司合同性质不能抵销。有些公司合同不实际履行就不能达到订立公司合同的目的。不作为债务、提供劳务的债务、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债务,如抚恤金、退休金、人身损害赔偿债务等,均不得抵销。
    (2)按照约定应当向第三人给付的债务。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公司合同时已约定债务人应向第三人履行义务,则债务人不得以对公司合同对方当事人享有债权而主张抵销该义务,否则将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3)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债务。
    (4)因故意实施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这种债务是对被害人的赔偿,如允许抵销,则意味着可以用金钱补偿对债务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的任意侵犯,是有悖社会正义的。
    (5)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其他情形。如法律禁止扣押和强制执行的债务。
    2.约定抵销。
    《公司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此种抵销即属经双方协商一致发生的约定抵销。
    (四)提存
    1.提存的概念。
    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公司合同标的物而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从而消灭债务的制度。
    2.提存的原因。
    《公司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例如,在仓储公司合同中,存储期届满,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保管人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货物后,逾期仍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该货物。
    (2)债权人下落不明。此类情形包括债权人失踪,其财产尚无人代管、债权人不清、地址不详、无法查找等。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此时债权人的财产没有合法的管理人,债务人无法交付。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提存的法律效力。
    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此5年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
    (五)免除
    债务的免除是指权利人放弃自己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从而使公司合同义务减轻或使公司合同终止的一种形式。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公司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免除债权,债权的从权利如从属于债权的担保权利、利息权利、违约金请求权等也随之消灭。
    (六)混同
    混同,即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例如由于甲、乙两企业合并,甲、乙企业之间原先订立的公司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同归于合并后的企业,债权债务关系自然终止。《公司合同法》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公司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债权为他人权利质押的标的,债权债务即使同归于一人,债权也不消灭,否则将损害权利质权人的利益。"法律另有规定的",如《票据法》规定,票据未到期前依背书转让的,票据上债权债务即使同归于一人,票据仍可流通,票据上的债权债务不消灭。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本文作者-滇创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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