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代表有官司,也称股东间接有官司,是指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拒绝或者怠于向该违法行为人请求损害赔偿时,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有权代表其他股东,代替公司提起有官司,请求违法行为人赔偿公司损失的行为。股东代表有官司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司利益和股东整体利益,而不仅仅是个别股东的利益。当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其不当行为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时,股东将挺身而出,代表公司启动诉讼程序,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追责。该法典明确指出,上述公司管理人员如在执行职务时违背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导致公司蒙受损失,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为确保责任人切实履行赔偿义务,《公司法》详细规范了股东代表诉讼的实施步骤:
针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违规行为,股东应首先通过监事会或独立监事提出诉讼要求。当这些管理人员的作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的利益造成侵害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有官司。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一),持股180天的计算应截止于起诉之日;而“合计持有1%以上股份”指的是多位股东持股比例的总和。
若监事存在违规行为并导致公司损失,同样的股东群体则可通过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发起诉讼。具体流程与上述针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相类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有官司。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此类直接诉讼中,公司需作为第三方参与诉讼过程,且在诉讼一审辩论结束前,符合相同条件的其他股东亦可申请加入成为共同原告。诉讼胜利带来的益处归公司所有,公司需报销股东因诉讼产生的合理费用,但股东直接要求被告向其个人承担责任的请求将不会获得法院支持。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有官司。
股东直接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提起有官司的,应当列公司为第三人参加有官司。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其他股东,以相同的有官司请求申请参加有官司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股东直接提起有官司的案件,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其有官司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公司应当承担股东因参加有官司支付的合理费用,股东请求被告直接向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其他人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时股东提起有官司的程序。面对公司以外的第三方侵犯公司合法利益,导致经济损失时,股东同样有权采取行动,依据与前述相似的程序,通过监事会、监事、董事会或董事,乃至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保护公司免受不法侵害。这一过程同样适用于那些非公司内部管理层的侵权行为,确保公司权益得到全面维护。
股东直接有官司股东直接有官司,是指股东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提起的有官司。在特定情况下,股东可以直接针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损害股东个人利益的行为,依法向法院提起直接诉讼。《公司法》赋予股东这一权利,强调当管理层行为违法或违反公司章程,影响到股东利益时,股东有权直接诉诸法律,寻求公正裁决。
本文作者-滇创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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