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正常运营的公司之中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这一群管理层有着他们都有的权利,有一些权利是法律赋予他们,有一些义务是法律规定他们必须承担的。为了确保这些关键职位的任职人员能够有效且合法地履行其职责,一系列严格的资格限定措施被制定并实施,旨在选拔具备合格能力和条件的人员。
因此,公司注册相关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受限:包括未满8岁的儿童、无法辨认自身行为的成人,以及虽年满8岁但辨认能力有限(除非16岁以上且能以个人劳动收入为主要生计者,视同完全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包括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包括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但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破产责任:作为破产清算公司或企业的董事、厂长、经理,若个人对该破产负有责任,在清算结束后的三年内不得任职。
(3))。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违法行为导致的法人资格撤销:作为被吊销营业执照或勒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若个人对此负有责任,从营业执照撤销起三年内不得担任相应职务。大额债务未清偿:存在较大金额到期未偿还的债务。公司违反公司注册相关法律的上述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公司法强调,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必须遵循法律法规与公司章程,忠诚勤勉地服务于公司,禁止如下行为:
公司注册相关法律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总结为:挪用公司资金; 私自或以他人名义存储公司资金;未经许可借贷公司资金或为他人提供公司财产担保;违规与公司进行交易或签订合同;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公司商机,从事竞争性业务;截留公司交易佣金;泄露公司机密;其他违背忠诚义务的行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公司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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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滇创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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