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担保物权的概念与种类
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的物权,为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物权的功能在于担保债务之履行,针对物的交换价值,因而,担保物权人虽对担保物享有处分权能,却不得使用或收益。《物权法》规定了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三种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可分意定担保物权与法定担保物权两类。意定担保物权由当事人合意而设立,如抵押权与质权;法定担保物权则在符合法定要件时直接由法律设立,不需要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如留置权。
(二) 担保物权的特性
1. 从属性
担保物权自身不能独立存在,系从属于债权的从属物权,其从属性体现于担保物权的成立、转让与消灭各个方面。成立上的从属性指的是若无旨在担保的债权,担保物权不能成立;转让上的从属性是指担保物权不能脱离所担保的债权单独转让,所担保的债权转让时,担保物权随之转让;消灭上的从属性则指担保物权随债的消灭而消灭。
2. 权利行使的附条件性
担保物权被有效设立后不能被马上行使,此与一般权利不同。担保物权旨在担保债的履行,因此,如果债务未届履行期,或虽已届履行期但债务人已依约履行债务,或当事人约定行使担保物权的情形未出现,则权利人虽然享有担保物权,却不得行使。换言之,担保物权的行使条件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
3. 优先受偿性
担保物权对于债权的担保,系通过优先受偿权而实现。即,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情形时,担保物权人可就担保物变价之后的价金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得到清偿。
(三) 担保物权的消灭
有下列情形之一,担保物权消灭:(1)主债权消灭;(2)担保物权实现;(3)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4)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本文作者-滇创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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