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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食品经营许可证关于小餐饮服务的规定

发布日期:2023-06-30 16:18

为加强餐饮业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规范要求,制定本制度。
1.餐饮业的法人、负责人或业主是本单位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必须成立食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2.餐饮业服务者应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营业,《餐饮服务许可证》要悬挂于前堂醒目处。
3.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并随身佩戴上岗
4.从业人员必须在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餐饮服务单位要建立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5.餐饮服务者应建立统一规范食品安全管理档案,落实监督整改意见,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6.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经常督促检查并落实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规范、清洗消毒操作规范、食品采购索证、进货验收和台账记录、库房管理规范等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并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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