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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证券上市
    证券上市是公开发行的证券依法在证券交易所或其他依法设立的交易市场公开挂牌交易的过程。证券上市是连接证券发行市场和证券交易市场的桥梁。新《证券法》扩大了上市规则适用证券的品种,包括股票、公司债券、存托凭证等常规证券和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特殊证券。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政府债券上市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决定,证券交易所根据国务院授权部门的决定安排政府债券的上市交易。
    1. 常规证券上市。
    (1)、常规证券的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条件。
    常规证券的上市条件由证券交易所规定,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应当对发行人的经营年限、财务状况、最低公开发行比例和公司治理、诚信记录等提出要求。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新《证券法》发布后,证券交易所尚未制定上市规则对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各证券品种的上市条件作出规定。随着有关板块和证券品种分步实施注册制,证券交易所将依法制定上市规则并具体明确不同板块、不同证券品种的上市条件。
    (2)、股票的科创板上市条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票的科创板上市制定有明确的上市规则,依据2019年3月1日经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的科创板上市,发行人除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发行条件外,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A: 发行后股东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B: 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东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C: 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标准;
    D: 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股票的科创板上市,实行差异化的上市条件,主要体现在上市市值及财务指标标准上,具体如下:
    第一,股票首次发行上市。
    发行人首次发行股票上市的,其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A: 预计市值不低于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
    B: 预计市值不低于15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且最近3年研发投入合计占最近3年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
    C: 预计市值不低于2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且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1亿元;
    D: 预计市值不低于3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人不低于3亿元;
    E: 预计市值不低于40亿元,主要业务或产品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市场空间大,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并获得知名投资机构一定金额的投资。医药行业企业需取得至少一项一类新药二期临床试验批件,其他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企业需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并满足相应条件。
    第二,红筹企业上市。
    红筹企业是指注册地在境外、主要经营活动在境内的企业。红筹企业可以申请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在科创板上市。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的尚未在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申请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其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A: 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亿元;
    B: 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第三,表决权差异企业上市。
    表决权差异企业是指发行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企业,在这种企业中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大于每一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在其他股东权利方面,特别表决权股份与普通股份是相同的。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发行人申请股票或者存托凭证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其表决权安排等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的规定;发行人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A: 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亿元;
    B: 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发行人所选择的具体上市市值、财务指标标准在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和保荐人的上市保荐书应当明确说明。
    (3)、终止上市。
    上市交易的证券,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的,由证券交易所按照业务规则终止其上市交易。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证券上市交易的,应当及时公告,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交易、终止上市交易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
    2. 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交易。
    (1)、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购与赎回。
    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申请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的,双方应当签订上市协议。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 基金的募集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②基金合同期限为5年以上;③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B: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C: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由证券交易所制定,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A:不再具备《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上市交易条件;
    B: 基金合同期限届满;
    C: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交易;
    D: 基金合同约定的或者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交易的其他情形。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其委托的基金服务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工作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办理。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2)、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转让。
    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即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3. 禁止的交易行为。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禁止的交易行为主要包括内幕交易行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虚假陈述行为和欺诈客户行为。
    (1)内幕交易行为。
    内幕交易行为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内幕交易的主体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行为特征是利用自己掌握的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自己未买卖证券,也未建议他人买卖证券,但将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接受内幕信息的人依此买卖证券的,也属于内幕交易行为。内幕交易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它不仅侵犯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违反了证券发行与交易"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而且还会扰乱证券市场。
    因此,《证券法》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根据新《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A: 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B: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C: 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D: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E: 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F: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G: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H: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I: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发行人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发行人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于股票而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所列应报送临时报告的重大事件(见下文"信息披露"中股票发行公司临时报告涉及的重大事件)属于内部信息;于公司债券而言,《证券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应报送临时报告的重大事件(见下文"信息披露"中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公司临时报告涉及的重大事件)属于内部信息。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证券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新《证券法》在内幕交易知情人之外,增加了禁止相关从业人员与工作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规定,提升了对投资者的保护。
    新《证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是指单位或个人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买卖证券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
    我国《证券法》禁止任何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根据新《证券法》的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主要有以下情形:
    A: 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
    B: 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
    C: 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
    D: 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
    E: 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
    F: 对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
    G: 利用在其他相关市场的活动操纵证券市场;
    H: 操纵证券市场的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虚假陈述行为。
    虚假陈述行为是指行为人在提交和公布的信息文件中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发生重大遗漏的行为。虚假陈述行为的主体是指依法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人;虚假陈述包括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以及不正当披露。信息披露是证券法的核心,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公平、公正与投资者保障的基石,虚假陈述违背信息披露制度的基本要求,为《证券法》所禁止。为防止疏漏,新《证券法》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禁止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
    新《证券法》规定: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传播媒介及其从事证券市场信息报道的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其工作职责发生利益冲突的证券买卖。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信息披露义务人以外的机构和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虚假陈述,误导投资者的行为,虽然不构成虚假陈述,但却同样是证券违法行为,依法也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欺诈客户行为。
    欺诈客户行为是指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及相关活动中,违背客户真实意愿,侵害客户利益的行为。欺诈客户行为的主体是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故意特征,即故意隐瞒或者故意作出与事实不符的虚假陈述,使客户陷入不明真相的境地而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根据新《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有以下情形:
    A: 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B: 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确认文件;
    C: 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D: 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E: 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欺诈客户行为给客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昆明公司代办机构、昆明代理记账公司小编为您举个例子,便于理解。
    【例】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的有()。
    A .甲证券公司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传播了虚假信息,对市场交易量产生了一定影响
    B .乙证券公司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客户李某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C .丙证券公司利用其资金优势连续买入某上市公司股票,造成该股票价格大幅上涨
    D .丁证券公司在自身网站上发布对某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的预测信息
    【解析】正确答案是 ABC 。
    根据规定,前三种行为属于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第四种行为中,丁证券公司自身并未进行反向交易,不属于操纵市场行为。
    (5)、其他禁止的交易行为。
    我国《证券法》还规定了下列禁止的交易行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禁止投资者违规利用财政资金、银行信贷资金买卖证券。
    《证券法》还规定,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证券交易中发现的禁止的交易行为,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本文作者-滇创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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